【国晋研析】国有企业专利实施许可全流程法律服务的实践样本 ——以某国有储能科技公司引进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电池材料专利项目法律服务为样本
2026.10.08
国有企业专利实施许可全流程法律服务的实践样本
——以某国有储能科技公司引进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电池材料专利项目法律服务为样本
【摘 要】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国有企业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引进核心技术已成为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路径。然而,此类交易不仅涉及复杂的技术合同规范,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确立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紧密交织,传统单一的合同审查模式难以应对其中的合规与价值管理风险。本文以某国有储能科技公司引进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电池材料专利项目为样本,系统复盘了律师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的实践。服务过程贯穿了从技术必要性论证、穿透式专利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市场合规创新设计到专利生命周期动态监控的各个环节。本案作为山西省首例进场交易的专利实施许可项目,创新性地解决了专利许可是否适用国有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规定的实务争议,通过“法律+技术+财务”的多维介入,实现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与交易价值最大化。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样本的深度剖析,提炼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交易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合规操作指引与法学思考,论证律师角色从文本审查者向交易架构设计师与企业价值发现者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专利实施许可、国有资产管理、全流程法律服务、合规交易设计、价值评估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国有企业正日益成为技术引进与转化的关键主体。专利实施许可作为获取先进技术的重要法律形式,其交易过程不仅关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等规定的技术合同效力,更因其涉及国有资金支付与无形资产引入,必须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监管框架下审慎进行。2024年,笔者作为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某国有储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储能公司”)引进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电池材料专利的实施许可项目。本项目历时近八个月,最终以创新性的“协议转让+公开见证”模式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完成,成为山西省首例进场交易的专利许可案例。本文将以此为例,深入探讨律师在国有企业专利实施许可全流程中的服务范式、面临的典型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并延伸至相关的法学思考。
项目伊始,储能公司基于研发需求,初步拟定了一份涵盖大连化物所28项电池材料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草案,计划以固定费用“一揽子”取得许可。经初步审查,该草案至少暴露出三重显著的法律与合规风险,构成了本项目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首先,专利许可范围的必要性与经济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专利权存续期限内有效。初步清单中的28项专利,其法律状态、剩余保护期限、技术关联度及对储能公司特定生产线的必要贡献率均未经过甄别。若许可范围包含已临近失效、或与目标技术方案关联度弱的专利,将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支付对价与所获技术权益不匹配,造成资金浪费。这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法律合规问题。
其次,专利许可费的定价依据缺失,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重大财产或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尽管该条文未明确将“接受专利实施许可”这一支付对价获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列举在内,但专利许可费本质上是为获取“专利使用权”这一财产性权益而支付的对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公开进行的原则精神,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的立法目的,对于金额重大的专利许可费支出,若缺乏公允、专业的价值评估作为定价基础,则难以证明交易对价的合理性,极易在事后审计或监管中被质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此为本项目最为核心的合规争议点。
最后,交易流程的合规路径不明确。大连化物所作为事业单位,依据其资产管理规定,倾向于采用简单的协议转让方式。而储能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重大资产交易行为需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专利实施许可虽不同于所有权的“转让”,但其作为重大的资金支付与无形资产引入行为,是否必须、以及如何适配“进场交易”的监管框架,在当时缺乏明确的成例指引,形成了交易程序上的合规模糊地带。
上述三重问题相互交织,表明本项目已超出普通技术合同审查范畴,必须通过一套系统性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方案予以应对。
针对上述问题,律师服务团队并未局限于合同条款的修补,而是主导构建并实施了一套涵盖前期论证、中期定价与交易设计、后期监管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一)技术论证先行:精准筛选核心专利,夯实交易必要性基础
为解决许可范围泛化的问题,我们建议储能公司暂停签约,并推动其组建了由律师、技术专家、财务人员构成的专项小组。小组与大连化物所进行了多轮技术对接与论证,从28项专利中逐一甄别出与储能公司拟建生产线直接相关、且为投产所不可或缺的核心专利10项。此过程实质上是将法律上的“必要性与关联性”审查,通过技术专家的“技术贡献率分析”予以具体化和量化。成果是双重的:在法律上,确保了许可标的与合同目的紧密关联,避免了因许可冗余技术可能引发的合同对价显失公平之争议;在经济上,直接为储能公司大幅缩减了许可费谈判基数,减轻了其初创期的资金压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有效节约。
(二)价值评估锚定:引入穿透式评估模型,破解定价合规难题
在明确许可标的为10项核心专利后,如何确定公允的许可费成为关键。我们坚持,必须引入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精神的评估程序。为此,我们协助储能公司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创新性地构建了“技术-财务-法律”三维穿透式评估模型。该模型不仅评估专利本身的剩余保护期(法律维度)和技术替代风险(技术维度),更重点分析了该10项专利的实施对储能公司未来产品毛利率的具体贡献度(财务维度)。最终出具的《专利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为许可费的谈判提供了科学的数值区间与详实的依据。此举直接回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将可能被视为“灰色地带”的许可费支出,转变为经过专业评估、程序严谨、价值公允的合规交易,从根本上防控了定价环节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三)交易模式创新:设计“协议转让+进场见证”方案,平衡效率与合规
关于交易方式,我们充分认识到直接适用强制进场竞价可能不符合技术交易磋商的特性。在深入研究监管规则后,我们提出了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建议交易双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场组织与见证下,进行“协议转让”。
该方案的核心在于:
1.满足了“进场”的合规要求,使交易过程处于公开、透明的第三方平台监督之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保留了“协议”的谈判弹性,尊重了技术交易中需多轮磋商的特点,保障了交易效率;
3.产权交易中心的全程参与,规范了谈判流程,保留了完备的见证文件,为交易留下了清晰的合规痕迹。经过与大连化物所的充分沟通,该方案最终被双方接受并成功实施。
(四)持续风险监控:建立专利生命周期动态跟踪机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关于专利权存续期限对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我们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设置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条款,并在服务中建立了签约后动态监控机制。通过定期核查专利年费缴纳状态、权属是否变更等信息,提前预警可能影响许可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确保国有资产换取的技术权益在许可期内持续、稳定、有效。
项目最终结果:储能公司以经评估认定的公允对价,成功获得了10项核心专利的许可,交易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见证顺利完成。项目创造了山西省“首例进场交易的专利实施许可”和“首例采用穿透式评估法的无形资产交易”两项纪录,获得了客户与监管方面的认可。
本项目的办理过程,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及律师法律服务模式提供了深层次的法学思考空间。
(一)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目的性解释与适用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了需谨慎决策与评估的“重大事项”。传统理解多集中于资产的“流出”(如转让、投资)或“形态变更”(如改制、合并)。
本案中,支付大额资金获取“专利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资产“流入”与“能力获取”行为。从法学方法论出发,对该类条款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文义,而应进行目的性解释。立法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在重大交易中因程序缺失、定价不公而受损。因此,对于金额重大、以支付国有资产为对价获取重要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许可行为,理应参照适用重大资产交易的评估与审慎决策原则。本项目实践为这一解释路径提供了鲜活样本,建议未来在国资监管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在知识产权流转中的创新拓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主要规范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本项目探索的“协议转让+进场见证”模式,实质上拓展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使其从单纯的“竞价撮合平台”升级为“复杂知识产权交易的合规保障与流程服务平台”。这启示我们,在法律规定未明确强制要求“竞价”的领域,产权市场可以通过提供合规见证、流程服务、信息披露等增值功能,吸引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入场,从而在更大范围内落实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透明原则,这符合市场监管的发展趋势。
(三)律师角色的转型:从风险审查者到价值创造者
本项目清晰地表明,在复杂的非诉交易中,律师的专业价值已远不止于合同文本的风险审查(发现问题)。
更高阶的价值在于:
1.架构设计:能够基于对法律、商业、监管政策的综合理解,设计出合法合规且能平衡各方利益的交易路径(解决问题);
2.价值发现与管理:通过组织技术论证、引入财务评估,帮助客户识别并获取真正的核心价值,避免无效支付,实现国有资产效用的最大化(创造价值)。律师由此转型为交易的“架构设计师”和客户利益的“价值发现者与守护者”。这种以解决问题和创造价值为导向的全流程服务模式,代表了专业法律服务发展的必然方向。
【结 语】
虚某国有集团储能科技公司专利实施许可项目,是一次将法律合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纪律与市场化技术交易实践深度融合的成功尝试。它证明,面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机械套用条文或简单规避监管均非上策。唯有通过律师深入的全流程参与,运用法律智慧进行创造性的合规设计,并整合技术与财务知识进行精准的价值判断,才能在严守国有资产安全底线的同时,高效赋能企业的创新发展。本项目所提炼的“必要性筛选-穿透式评估-合规化交易-持续性监控”服务范式,不仅为同类专利许可交易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指引,也为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服务优化国有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配置效率、护航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实务样本与理论启示。
[1]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多维度学理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3]李彦之,侯一尘,毛远:电力能源企业探索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新路径的实践与思考,《国有资产管理》2025年第10期,第12-18页。
[4]陈伟:《专利许可实施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
[5]马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9年。
[6]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中国软科学》,1998年第4期,第102-108页。
[7]吴进:资产评估成知识产权转化“助推器》,《中国会计报》,2025年10月24日刊,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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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雅毓,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第二届“专业之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毕业,现任太原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诉讼,长期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及辖属各支行、晋能集团、西山煤电、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潞安集团、长城资产山西分公司等。
执业以来,安雅毓律师注重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文字功底扎实,工作态度严谨,持续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代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百余件,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为多家企业提供投融资专项法律服务,客户反馈良好。同时,凭借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的专业积淀,安雅毓律师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法律实务研讨,持续关注相关领域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注重提升专业服务的规范性与前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