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晋研析】高压触电侵权中“经营者”认定的实务困境与规范重构——王某触电损害赔偿案分析

2026.10.11

【摘 要】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高度危险责任案件,其核心争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的①“经营者”与《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现为《供电营业规则》(2024.06.01实施)第五十四条)确立的“产权人”责任规则之间的概念冲突、效力冲突与适用冲突。本文以王某诉某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分析样本,结合法律规范、案例与主流观点,梳理案件中责任主体认定、电能交付与风险转移、过失相抵等核心法律争点,还原律师以产权分界、电能交付、主体不适格为核心的诉讼策略与法院裁判逻辑,进而从法学理论层面反思高压电“经营者”的规范内涵、产权规则的侵权法效力、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的适用边界,提出以“运行支配+运行利益”重构经营者认定标准、衔接供用电合同约定与外部侵权责任、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完善电力设施安全管护体系的路径,以期为化解实务分歧、平衡受害人权利救济与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务指引。

关键词:高压触电、经营者认定、产权分界、无过错责任、风险转移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高压触电侵权责任主体的法律适用迷局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5月1日,王某在山西省某县某村其姥爷院内勾摘槐花时,不慎被架设于院内正上方的10kV高压线路击中受伤。王某先后在某县人民医院、某市人民医院、中国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1天,经诊断为全身多处三度电击伤(烧伤面积10%)。经司法鉴定,王某损伤构成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60天。王某以供电公司系高压电经营者、案涉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电线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10740.55元。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案涉事故线路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了产权分界点,事故线路位于负荷侧,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供电公司已在产权分界处完成电能交付,风险随之转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的“经营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下擅自登高作业,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核心疑难法律问题与实务争议焦点

本案集中呈现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的普遍性法律困境,核心争点可归纳为五项:

1. 规范适用冲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对高压危险责任采用“经营者”无过错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①(已废止)(现为《供电营业规则》(2024.06.01实施)第五十四条②)以“产权归属”划分责任主体,二者概念不同、效力层级不同,司法实践中如何选择适用。

2. 概念界定分歧

高压电“经营者”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产权人,供电企业作为电能输送方,能否仅因参与输电环节即被认定为经营者。

3. 风险转移边界

当电能作为无形动产,其交付节点如何认定,产权分界处完成交付后,供电企业是否当然退出经营者身份、免除侵权责任。

4. 合同对外效力

供用电双方关于产权分界、维护责任的合同约定,能否对抗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

5. 过失相抵适用

受害人在居民区高压线下从事非必要登高作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能否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三)司法实务适用困境

当前,我国法院对高压触电责任主体的认定形成两种完全对立的裁判路径,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1. 产权标准路径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以电力设施产权归属认定责任主体,产权人即为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该路径操作性强,但与《民法典》“经营者”表述存在形式冲突。

2. 电能控制路径

法院认为,高压触电的危险源是电能本身,供电企业作为电能的供应者、管控者与受益者,无论产权归属,均属于高压活动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该路径贴合《民法典》条文表述,但易导致供电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权责严重失衡。

上述分歧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也导致电力企业风险不可预期、受害人维权缺乏稳定预期,成为高度危险责任领域亟待解决的实务难题。

① 《供电营业规则》(已废止)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② 《供电营业规则》(现行有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解决路径与结果:
以产权与交付为核心的抗辩逻辑构建

(一)代理思路与诉讼策略

承办律师围绕“否定经营者身份+过失相抵减责”双层逻辑,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1. 纠正案由适用,锁定特殊侵权请求权基础

原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属于案由适用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特殊案由优先适用,本案属于高压触电引发的特殊侵权,应适用“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责任主体法定指向电力设施产权人,而非一般人格权侵权主体。

2. 解构“经营者”概念,确立产权认定核心标准

电能是特殊商品,从生产到使用历经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多个环节,经营者具有阶段性与分段性,并非仅指向供电企业。高度危险责任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对电力设施享有所有权、支配权、控制权、运维权的主体,才是高压活动的实际经营者①。供电企业对非产权线路不享有支配权、不承担运维义务,若强行认定为经营者,将造成“不享有权利却承担全责”的权责倒挂,弱化产权人的法定管护义务。

3. 固化产权分界事实,证明电能交付与风险转移

提交多份合法有效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案涉线路产权分界点为110kV良陌变电站10kVL818太常线168#、169#杆T接处;合同约定: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由供电公司负责维护,负荷侧由用电人负责维护。

事故线路位于负荷侧,产权与管护均与供电公司无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电能流过分界点即完成交付,由用电人实际控制与使用,风险随之转移,供电公司不再对该段线路及电能享有运营利益与支配权。

4. 主张受害人重大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案涉高压线路已架设多年,线路状况公开、明显。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下擅自登高、近距离接触危险设施,未履行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 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事实基础

提交《高压供用电合同》、现场勘查笔录、线路产权分界图、电费缴纳记录、线路改造档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产权归属明确、电能交付完成、供电公司无管护义务、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闭环证据体系。

(二)案件裁判结果

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晋****民初***号民事判决,文书内容采纳被告代理意见,认定供电公司并非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电能已在产权分界处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用电人,供电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10740.55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实务处理要点提炼

首先,先定案由、再定责任,优先适用特殊侵权规范,排除一般人格权规范适用;其次,以产权分界+电能交付为核心,从规范与事实双重层面否定供电企业的经营者身份;再次,以合同约定固化产权与维护责任,依托《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完成风险转移的法律论证;最后,结合现场客观状况与受害人行为,主张重大过失,实现过失相抵

①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911- 912 页。

三
法学思考与延伸:
规范冲突下的规则重构与理论完善

(一)规范分析:“经营者”与“产权人”的法理错位与矫正

1.法律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民法典》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供电营业规则》是原电力工业部(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规定,两者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理论上应以《民法典》规定的“经营者”为准,而非直接适用产权规则。但司法实践中,产权规则因清晰、易操作被长期优先适用,形成“实务通行规则突破规范层级”的特殊现象。

2.法条修订要点:原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四条

2024年修订前《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2024年修订后《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修订简化表述、删除但书例外列举,保留产权人担责核心原则,同时增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民法典》高度危险责任规范的优先适用预留接口,实现部门规章与民事基本法的衔接协调。

3.“经营者”的规范内涵: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经营者”并非泛指所有与电能相关的主体,而应采纳侵权法理论通说的“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判断标准:运行支配是指对高压电的输送、使用及电力设施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控制、维护权限;运行利益是指从高压电的运营、使用中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本案中,用电人作为线路产权人,对线路享有完全支配权,并通过用电获取生产经营利益,是实质意义上的经营者;供电公司完成电能交付后,丧失对该段线路的支配力,不享有运营利益,不应被认定为经营者。

4.无过错责任的法理边界:风险控制者担责

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是分配危险责任、强化风险防控,而非无限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侵权法律规定的核心原理是“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最贴近危险来源、最有能力预防事故发生,由其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公平原则与危险责任理论。

(二)历史分析:高压触电责任规则的演进与遗留问题

我国高压触电责任规则历经三次立法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第一百二十三条:使用“高度危险作业人”概念,未明确产权与经营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第73条:首次使用“经营者”概念,延续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归责;《民法典》(2020)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保留“经营者”表述,完善免责与减责规则。

配套规章层面,原《供电营业规则》(1996)第五十一条确立产权归责,2024年修订后调整为第五十四条,简化条文并与《民法典》衔接。立法层面逐步淡化产权标签,转向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责任认定;规章层面同步修订消除冲突,为统一司法适用奠定基础。

(三)文献分析:学界观点争鸣与本文立场

学界对高压触电经营者认定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产权归属说——主张以产权人作为责任主体,符合权责一致原则,便于司法操作;供电企业唯一主体说——认为供电企业是高压电的实际控制者与受益者,应统一承担无过错责任;二元标准说——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核心判断依据,兼顾产权、合同与风险管控。

本文赞同二元标准说,认为单一产权标准或单一供电企业标准均存在弊端,唯有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结合产权分界、电能交付与合同约定,才能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平。2024年《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修订,进一步印证产权归责与经营者认定可有机衔接。

(四)实务痛点与制度完善路径

1. 统一“经营者”认定标准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为一般认定规则,同时明确:高压电实行分段经营,发电、输电、用电各环节主体,在其管控范围内为经营者;产权分界与电能交付是切断经营者身份的法定节点,供用电合同合法约定应予尊重;供电企业对非产权线路仅承担法定监督、隐患告知义务,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厘清供用电合同的对外效力

供用电合同关于产权分界、维护责任的约定,对内约束合同双方,对外可作为责任划分的事实依据,但不能免除产权人对受害人的法定赔偿责任;供电企业未尽法定监督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3. 规范过失相抵的适用尺度

明确高压触电案件中重大过失的典型情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作业、攀爬电力设施、违规垂钓、近距离作业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依法减轻直至免除经营者责任,平衡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规则。

4. 完善电力设施安全管护体系

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集成等方式,明确高压触电案件的裁判思路,消除“产权标准”与“电能控制标准”的对立,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信力。

5.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提交《高压供用电合同》、现场勘查笔录、线路产权分界图、电费缴纳记录、线路改造档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产权归属明确、电能交付完成、供电公司无管护义务、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闭环证据体系。

(五)价值平衡:受害人救济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高压触电侵权裁判应坚守双重价值取向:一是保障受害人救济,明确责任主体,畅通追偿渠道,确保人身损害得到及时赔偿;二是维护电力公共利益,避免供电企业承担不合理的无限责任,保障电力供应稳定与行业健康发展。本案裁判以产权与交付为基础,实现权责利统一,既尊重合同严守原则,又倒逼产权人履行管护义务,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安全理念,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结 语】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症结,是《民法典》“经营者”规范与《供电营业规则》“产权人”规则的适用冲突。王某触电赔偿案的处理表明,以产权分界+电能交付为逻辑主线,否定供电企业经营者身份,具有坚实的规范依据与实务正当性。从法学理论层面,应当以“运行支配+运行利益”重构高压电经营者认定标准,理顺法律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关系,衔接供用电合同约定与外部侵权责任;从制度层面,应当完善电力设施安全管护机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过失相抵适用,实现受害人权利救济、产权人责任承担与电力行业发展的平衡。本案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务范本,更为高压危险责任规范的完善提供了实践样本,推动特殊侵权规则从形式化的法条适用,走向实质化的公平裁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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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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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叶名怡:论无过错责任的规范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21 年第 6 期。 

[1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高压触电侵权责任纠纷裁判规则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3 年版。


INTRODUCTION
律师简介

蔡高红
权益合伙人

蔡高红,民革党员,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现兼任太原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政协太原市小店区第四、五届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金融保险、合同管理、侵权赔偿与劳动争议。

执业以来,蔡高红律师及其团队热心公益,多次为未成年人、聋哑人等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先后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涵盖法律咨询建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参与及见证、股权转让法律意见出具、诉讼及仲裁代理等。

蔡高红律师曾获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员会“人民群众贴心人”、山西省律协及太原市教育局“优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政协“优秀政协委员”等荣誉称号。


王 菁
国晋律师

王菁,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涵盖企业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票据追索、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等。

王菁律师常年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兼具法院审判一线与企业法务风控复合经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