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晋研析】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瑕疵股东的实务困境与破解路径——以太原市某工程款执行案为视角
2026.10.13
【摘 要】
在民事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的“执行不能”,是长期困扰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的核心难题。本文以太原市某工程款执行案件为研究样本,该案历经17年执行无果,被执行人公司账面无财产,原生效判决陷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僵局。承办团队通过深挖企业内档、调取历史出资流水,突破出资瑕疵举证困境,在执行程序中成功追加虚假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历经多次听证与执行异议之诉,最终冻结股东多项财产取得阶段性成果。本文围绕案件中暴露的执行追加实体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程序衔接等疑难问题,梳理实务解决路径,并结合公司法与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提炼出资瑕疵股东追加的法学规则,为破解同类执行僵局提供实务参考与理论思考。
关键词:执行不能、出资瑕疵、虚假出资、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源于2015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太原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山西某煤炭产业开发公司清算组工程款270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直至2021年,案涉工程款分文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历经17年持续维权始终无果,核心困境在于被执行人公司沦为“空壳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沦为“法律白条”。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提炼出疑难法律问题与实务争议焦点。
(一)历史出资瑕疵认定的实务困境
本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久远,企业内档验资报告形式上显示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从工商登记材料来看,股东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但对于成立20余年的公司,仅依据表面验资报告无法排除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可能,而时隔多年的出资流水、财务凭证等核心证据早已超出企业常规保管期限,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获取,如何突破证据壁垒,认定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成为本案首要难题。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资不实”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形式验资与实质出资不符的情形,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历史出资瑕疵的审查极为谨慎,追加申请极易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二)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的法理争议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质上是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做法始终存在法理争议。反对观点认为,执行程序侧重效率性,而非实体争议审理,出资瑕疵属于实体法层面的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单独审理,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避免剥夺股东的诉讼权利;支持观点则认为,若所有出资瑕疵争议均需另行诉讼,会进一步加剧执行拖延,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长期无法实现,违背执行程序的权利救济初衷。本案中,股东以执行程序无权审查实体出资瑕疵为由,多次提出异议,成为案件推进的核心阻碍。
(三)出资瑕疵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难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申请执行人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理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务中,公司的出资流水、财务账册、资金往来等核心证据均由被执行人公司及股东掌控,申请执行人作为外部债权人,根本无法获取此类内部证据。尤其对于年代久远的出资行为,申请执行人更无能力调取历史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若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几乎所有出资瑕疵追加案件都会因举证不能败诉,导致股东出资瑕疵的违法行为无法被追究,形成“债权人举证不能,股东逍遥法外”的失衡局面。
(四)执行追加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衔接困境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后,被追加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形成“执行审查+一审+二审”的多层程序,本案历经七次开庭、三次追加听证,程序周期冗长。一方面,被执行人股东利用执行异议之诉恶意拖延执行,转移个人财产;另一方面,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在出资瑕疵认定标准、证据审查尺度上存在差异,容易出现裁判冲突,如何平衡执行效率与股东程序权利,实现程序衔接的顺畅,成为此类案件的重大实务困境。此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时隔多年重启执行并追加股东,是否符合执行程序的时效性要求,也存在实务争议。
针对本案暴露的多重实务难题,承办团队确立“深挖财产线索+突破举证困境+法定程序追加+多层程序抗辩”的整体代理思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聚焦股东出资瑕疵这一核心突破口,逐步推进案件执行,具体解决路径与案件结果如下:
(一)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锁定出资瑕疵核心线索
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团队首先对本案生效判决、执行终本裁定、被执行人工商内档等全部材料进行系统性梳理。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摒弃传统的公司财产查询思路,转而从股东出资层面寻找突破口。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完整工商内档,重点核查公司成立之初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等材料,发现验资报告仅形式上载明股东实缴出资到位,但无对应的银行流水、资金入账凭证等实质证据佐证,据此高度怀疑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确定以“追加出资瑕疵股东”为核心的执行策略。
(二)巧用律师调查令,突破历史出资举证壁垒
针对股东历史出资流水无法自行调取的举证困境,承办团队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律师调查令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明确申请调取被执行人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银行流水、资金入账明细等核心证据。法院经审查依法出具律师调查令,承办团队持令成功调取公司20年前的出资流水明细,通过将流水明细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进行逐一比对,发现股东实际出资资金未足额入账、出资资金流转异常,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法定情形,彻底解决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难题。
(三)依法申请追加股东,历经听证获得法院支持
在掌握股东出资不实的核心证据后,承办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正式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公司五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案涉270万元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先后组织三次听证会,承办团队围绕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链条进行充分举证、辩论,逐一反驳股东提出的“出资已实缴、执行程序无权追加、超过时效”等抗辩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依法裁定支持追加申请,将五名股东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四)积极应对执行异议之诉,终审驳回股东诉求
裁定追加后,四名被追加股东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主张执行法院追加程序违法、出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追加裁定。承办团队全程参与庭审,进一步夯实出资不实的证据体系,结合公司法及执行司法解释规定,阐述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瑕疵股东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股东出资不实事实成立,判决驳回股东诉讼请求。股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彻底确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性。
(五)多措并举查控财产,实现阶段性执行成果
在追加股东成功、执行异议之诉终审胜诉后,承办团队立即推进财产查控工作,通过法院执行系统与线下调查相结合,全面核查被追加股东的个人财产线索,先后申请法院冻结两名股东名下两处房产、40万元住房公积金、若干股权及10万元商业保险,成功控制股东多项可供执行财产,彻底打破17年执行僵局,为后续案款执行到位奠定坚实基础。
(六)全程程序维权,遏制股东恶意逃债行为
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团队针对股东故意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先后向法院申请9份律师调查令,全面调取被执行人公司及股东财产转移、资金流转的相关证据,固定股东恶意逃债的事实,为法院审查追加申请、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提供充分依据。整个案件历经七次开庭,承办团队始终坚守法律程序,逐一应对股东的程序与实体抗辩,最终有效遏制股东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阶段性兑现。
本案作为典型的“执行不能”转“执行可及”案件,不仅破解了长期困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僵局,更在实务层面印证了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瑕疵股东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同时也暴露出当前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中的诸多问题,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提炼出以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学思考与规则完善建议:
(一)执行程序追加出资瑕疵股东的法理正当性
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瑕疵股东,并非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而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追责。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公司法人财产独立的基础,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本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出资瑕疵股东,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快速救济途径,其法理基础在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执行程序的权利救济效率性,既符合公司法“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也能避免债权人因另行诉讼导致的权益落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二)出资瑕疵案件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规则
本案充分体现了传统“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出资瑕疵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对此,司法实务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与初步举证相结合的分配规则。申请执行人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提供工商内档、验资报告等表面证据,证明股东出资存在形式瑕疵或合理怀疑,即可完成举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由股东举证证明其已足额实缴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行为,若股东无法提供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实质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规则既符合证据距离原则,也能有效遏制股东利用信息优势逃避出资义务,平衡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
(三)执行程序与实体诉讼程序的衔接完善
执行追加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衔接,是此类案件的核心程序问题。一方面,执行法院在审查追加申请时,应秉持“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出资瑕疵案件,依法作出追加裁定,保障执行效率;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实体争议审理程序,应与执行程序的认定标准保持统一,避免出现裁判冲突。同时,应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防止股东利用程序恶意拖延执行,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异议之诉,法院应快速审理、及时驳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股东出资瑕疵证据,重启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应明确其合法性,不受执行时效的不合理限制,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救济权利。
(四)股东出资义务的强化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从立法层面来看,当前,公司法与执行司法解释虽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作出规定,但对于历史出资瑕疵、长期无财产执行案件的规制仍有不足。建议进一步强化股东的终身出资责任,明确公司成立后无论经过多长时间,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不得免除;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扩大申请执行人的证据调取范围,尤其针对年代久远的历史证据,法院应依法支持调查令申请,破除举证壁垒;同时,加大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五)“执行不能”案件的多元化破解路径
本案的成功办理表明,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不能仅局限于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现有财产,更应拓展至股东出资、关联交易、财产转移等深层线索。执行实务中,应建立“公司财产查询+股东责任追究+关联主体排查”的多元化执行思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追加、调查、保全等权利,深挖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同时,律师在执行案件中应发挥专业优势,主动梳理法律关系、锁定核心线索、巧用法律程序,成为破解执行僵局的重要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履行。
【结 语】
本案历经17年的执行维权之路,从终本执行到成功追加股东、冻结财产,充分展现了执行程序中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对于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价值。在当前民事执行实务中,大量案件因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陷入僵局,而股东出资瑕疵是导致此类问题的重要原因。司法实践应在坚守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同时,严厉打击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合理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权利,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优化程序衔接、强化法律惩戒,让生效判决真正落地。本案的办理思路与经验,为同类历史遗留执行案件、出资瑕疵股东追加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务路径,也为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实务参考,最终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核心目标。

冯建武,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商业经济纠纷、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疑难案件执行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冯建武律师擅长在法律判例与商业逻辑之间寻找最佳突破口,在复杂的商业博弈中精准捕捉对方破绽,帮助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他精通从章程设计、控制权争夺到股东退出的全流程操作,并在执行领域构建了从财产线索挖掘到执行异议之诉的完整应对体系。
冯建武律师始终秉持“不仅提供法律方案,更提供商业解决方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法律价值与商业价值的专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