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
太原理工大学 法学本科
工作经历: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证券从业资格
刘婷婷律师,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学士学位,2014年正式执业,拥有逾十年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公司法律服务经验。执业以来,刘律师深耕股权纠纷、合伙争议、金融债权处置及商业投资类合同纠纷领域,兼具法学理论功底与复杂案件实操能力。其同时持有高级法律顾问证、企业合规师证、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能够为客户提供“法律+商业”双重视角的综合解决方案。
一、专业能力与执业背景
执业年限:2014年至今,十余年专职律师经验。
律所职务: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核心专业资质:高级法律顾问证、企业合规师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
社会职务:太原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入库专家、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专家、吕梁市破产协会会员、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业务经验:业务范围涵盖股权与合伙争议、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商业投资类合同纠纷及执行异议与公司登记纠纷等专业领域,具备有效预判并化解股权代持、债权流转、投资协议违约等潜在法律风险的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法律+商业"双重视角的综合解决方案。
执业特色:善于从交易结构、证据链闭环、法律风险预判等多维度切入,在股权让与担保、不良债权处置、公司人格否认抗辩等前沿领域有丰富实战积累。
二、专业领域匹配度
刘婷婷律师的专业能力与以下领域高度匹配:
股权纠纷与合伙争议:拥有处理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效力、让与担保认定、股东责任追索等系列案件的经验,对《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在实务中的适用有深入理解。
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熟悉不良资产收购、转让、处置的全流程监管规则,擅长处理债务人关联方回购、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开竞价程序合规等疑难问题。
商业投资类合同纠纷:涉及影视投资、快递网点转让、债权包交易等多类型投资争议,能够从合同目的、履约行为、违约后果等角度构建完整诉讼策略。
执行异议与公司登记纠纷:在追加被执行人、涤除虚假登记、股东出资责任抗辩等执行衍生案件中屡获胜诉,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客户口碑评价
凭借严谨的法律逻辑、敏锐的商业洞察和极强的庭审应变能力,刘婷婷律师赢得了众多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她以“结果导向”为办案准则,善于在复杂商业纠纷中抽丝剥茧,发现关键破局点;在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多重法律关系的案件时,能够保持冷静判断,提供切实可行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客户普遍评价其“专业扎实、响应迅速、敢于担当”,尤其在涉及国资、金融、公司控制权等高风险争议中,表现出卓越的风险把控能力与责任意识。
近年来,刘婷婷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领域实务研究,先后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西省盐业公司、太原山大艺典有限公司、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为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风险控制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金融、经济纠纷案件。
(一)股权争议
1、刘婷婷律师代理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成功改判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判决曹某支付刘某30万元转让款。二审中,刘婷婷律师代理上诉人曹某,通过梳理债务背景、提交多份书面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协议实为虚假意思表示、系为担保案外债务而设的股权让与担保,双方并无真实交易合意。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认定刘某未能证明股权转让事实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全部诉请,并由刘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婷婷律师的介入直接扭转案件结果,为当事人避免30万元经济损失。
2、刘婷婷律师代理名义股东涤除登记纠纷胜诉
本案系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原告郝某、曹某因被登记为山西某轮胎公司的名义股东(分别持股88%和12%)及法定代表人,面临被债权人追责风险,遂起诉请求确认股权实际归属于被告王某并办理变更登记。刘婷婷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了王某与第三人张某间的债务背景及股权让与担保安排,提交《债务清偿还债合同》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原告未出资、未参与经营、未获分红、公司财产仍由王某实际控制等事实,证明原告仅为名义股东。法院完全采纳刘婷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股权实际权利归王某所有,并责令被告限期配合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诉讼费由王某负担。刘婷婷律师的成功代理使名义股东彻底涤除不实登记,有效规避了潜在法律风险。
(二)合同债务
1、刘婷婷律师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胜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某工程公司诉请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3116.65万元及利息。刘婷婷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精准援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指出原告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不适用于本案,且债权转让经公开竞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认定协议有效,驳回原告诉请,并确认该协议因原告违约于2023年7月4日解除,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2、刘婷婷律师代理高某在快递网点转让纠纷中获法院公平认定
本案系合同纠纷,陈某起诉高某要求支付剩余转让费及各项费用21.9万余元,高某反诉要求退费及过户。刘婷婷律师作为高某代理人,通过梳理转账凭证、系统提现明细等证据,成功论证陈某2024年3月仍为实际经营主体、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并举证高某已支付及抵顶款项已超50万元转让费。法院采纳其主要意见,仅支持陈某剩余转让费21096.48元,驳回其他诉请及反诉,诉讼费双方分担。
(三)投资争议
1、刘婷婷律师代理投资方仲裁获胜,电影投资合同因对方根本违约被解除
本案系电影联合投资协议纠纷仲裁案,申请人某文化公司投资150万元参与电影项目后,被申请人某影视公司未按约开具发票确认投资权益、未披露财务及项目进度,且与导演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影片推进受阻。刘婷婷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系统梳理了合同约定、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及导演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力论证了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擅自变更制作安排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仲裁庭完全采纳刘婷婷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解除双方协议,被申请人返还投资款15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承担律师费4万元及全部仲裁费。刘婷婷律师的代理为投资方挽回了全部投资损失。
2、刘婷婷律师代理张某某上诉成功,二审改判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张某某因曾担任某轮胎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刘婷婷律师作为张某某二审代理人,精准指出一审法院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错误认定为“抽逃出资”,违反《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法定情形,同时纠正一审法院超范围审查协议效力的问题。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刘婷婷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将经营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抽逃出资情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得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刘婷婷律师的代理使当事人成功摆脱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